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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届全国少数民族美术作品展征稿通知

来源: 录入时间:17-05-03 20:44:56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继承和弘扬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大力挖掘和培养少数民族艺术人才,促进少数民族题材美术作品创作的发展和繁荣。

  二、组织机构

  (一)主、承办单位

  主办单位:国家民委、文化部、中国文联、中国美术家协会

  承办单位:民族文化宫

  (二)组委会

  组委会由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的有关领导组成。名誉主任由全国政协副主席,国家民委主任、党组书记王正伟,文化部部长、党组书记蔡武,中国文联党组书记、副主席赵实等同志担任。主任由国家民委副主任、党组成员丹珠昂奔,文化部党组成员、副部长董伟,中国文联党组成员、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左中一,中国文联副主席、中国美术家协会主席刘大为等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国家民委文化宣传司司长武翠英,文化部艺术司司长诸迪,中国文联国内联络部主任刘尚军,中国美术家协会分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吴长江,民族文化宫主任、党委书记宫兆强,民族文化宫副主任兼国家民族画院院长王林旭(正局级)等同志担任。组委会成员由主、承办单位及相关省、自治区美术家协会领导担任。组委会办公室设在民族文化宫。

  (三)评委会

  评委会由主办单位聘请15名全国著名画家组成。评委会负责作品的评选工作。

  三、展览时间及地点

  时间:2014年12月

  地点:民族文化宫

  四、展览及收藏

  展览面向社会公开征集作品,经评选后,在民族文化宫展出。展览将特邀30-60件全国著名画家作品参展。

  展览结束后,在作者自愿的前提下,民族文化宫将收藏参展作品,并向作者支付一定的收藏费用。收藏作品将在民族文化宫博物馆专有库房得到妥善保存,并将不定期举办馆藏美术作品展览和宣传。

  五、证书与画册

  参展作品均由组委会颁发荣誉证书,并编入大型画册《第三届全国少数民族美术展作品集》。参展画家每人将获赠画册三本。

  六、作品权利归属

  民族文化宫将向收藏作品的作者颁发收藏证书,作者不同意收藏的参展作品将在展览结束后退还作者。

  凡送作品参评、参展作者,视为已确认并遵守征稿启事的各项规定。

  七、征稿对象及对作品的要求

  1.参展作品为中国美术家协会会员、少数民族画家创作的美术作品;其他海内外画家创作的反映少数民族题材的美术作品。

  2.国画作品不需托裱,送展作品尺寸统一为90cm×180cm;油画作品暂寄作品照片,初评后再寄作品原件,尺寸不限。

  3.作品背面右下角请用铅笔注明作品标题、注解及作者姓名、民族、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邮编、电话。

  4.参展作者需向组委会办公室汇寄参评费:国画100元(人民币)/件、油画200元(人民币)/件;作者本人近照及艺术简历(100字左右)。

  八、收件时间

  2014年9月20日前(以邮戳为准)。

  九、收件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49号 民族文化宫国家民族画院

  《第三届全国少数民族美术作品展》组委会办公室 收

  联 系 人:胡春红、史建红

  联系电话:010-83195351/50、13601209402

  传 真:010-83195351

  邮 编:100031

  网 址:http://www.cpon.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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